1.本系學士班學生須滿足校核心課程相關規定及修滿主修領域三個學程,且學分達128學分以上方得畢業。
持海外中五生學制畢業生,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大學學士班者畢業學分數增加12 學分,需修習本系「系核心學程」、
「身心障礙教育學程」或「資賦優異教育學程」中選修課程共12學分。
2.本系學士班學生除修畢通識英語必修6學分外,尚需通過語言中心規定之英語能力檢測,並持成績證明至
語言中心登錄,始達本校英語能力畢業標準。本學年度入學之新生於入學前二年或大一修課期間,符合通識
英語必修免修條件者,得申請免修;審核通過免修者,授予6學分並計入畢業學分數內。詳細檢核標準和實施辦法,
依語言中心「學士班學生英語能力畢業標準及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3.若本系與他系本學期開設相同科目名稱及內容之科目時,以修讀本系開設之科目為原則。
4.不同學程中相同課程或同等課程,可同時認列滿足不同學程要求;惟畢業學分只計算一次。
5.每學期學分修習下限為9學分,無上限。
6.本學年度入學之新生,及選擇本學年度課規為畢業審查標準之舊生,需於畢業前修畢「服務學習(一)」、
「服務學習(二)」兩門課程,全部通過者,始得畢業。
7.凡科目需修習(上)、(下)兩部方完整者,為全學年修習之科目,若僅修讀一學期或僅有一學期之成績者,
不得計入畢業學分;需修畢(上)、(下)課程,方計入畢業學分。
8.本系學士班學生須滿足通識相關規定及修滿主修領域三學程,學分達128以上方得畢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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